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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建筑消防設施報廢年限明確規(guī)定!
    專欄:消防科普
    發(fā)布日期:2019-12-13
    閱讀量:6900
    作者:季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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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山建安2019年12月13日訊--DB11/T1620—2019《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(yǎng)規(guī)程》很清楚的規(guī)定了一些消防設備/器材的具體報廢年限。11防煙排煙系統(tǒng)5.11.3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;

    中山建安2019年12月13日訊--DB11/T1620—2019

    《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(yǎng)規(guī)程》

    很清楚的規(guī)定了一些消防設備/器材的具體報廢年限。


    1
    供配電設施


    5.1.3 蓄電池達到說明書規(guī)定的使用年限時應報廢,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(xiàn)表面變形、銹蝕、漏液等現(xiàn)象,經(jīng)測試不具備使用功能的應報廢。


    2
  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(tǒng)


    5.2.3.1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(tǒng)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 29837的規(guī)定 
    5.2.3.2 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沒有達到使用年限,但出現(xiàn)表面嚴重變形、銹蝕、漏液等情況時,也應報廢。


    3
   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(tǒng)


    5.3.3.1 組裝消防水箱如通過緊固螺栓或內(nèi)補膠的方法處理后仍滲漏,或組件出現(xiàn)裂紋等缺陷應報廢。 
    5.3.3.2 消防水泵在零流量、額定流量下?lián)P程不能滿足規(guī)范要求,經(jīng)維修仍與設計偏離度大于10%時應報廢;柴油機消防泵啟動蓄電池無法正常充電的蓄電池應報廢。 
    5.3.3.3 氣壓給水裝置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 
    5.3.3.4 水泵接合器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    5.3.3.5 管網(wǎng)和支吊架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鋼管出現(xiàn)1處以上“砂眼”的管段應報廢。
    5.3.3.6 閥門、止回閥、電動閥、電磁閥、水泵控制閥出現(xiàn)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維修后仍漏水的應報廢。
    5.3.3.7 減壓閥本體、法蘭銹蝕面積達到1/3應報廢,無法更換同規(guī)格配件或更換后仍不合格應報廢。
    5.3.3.8 出現(xiàn)以下情況的安全閥、過濾器、壓力表及附件,經(jīng)維修無效的應報廢:
    a)安全閥開啟或回座壓力不在設計壓力范圍內(nèi)或漏水;
    b)指針不能歸零且偏差超過±5%;
    c)表盤破碎、表盤刻度不清晰、抗震表漏液;
    d)過濾器本體銹蝕面積達到1/3,或濾網(wǎng)銹蝕面積達到1/3且無法更換同規(guī)格濾網(wǎng)。
    5.3.3.9 室外消火栓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 
    5.3.3.10 室內(nèi)消火栓銹蝕面積達到1/3或維修后仍漏水應報廢。 


    4
  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


    5.4.3.1 報警閥組出現(xiàn)嚴重變形、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 
    5.4.3.2 水流指示器、信號閥本體出現(xiàn)嚴重變形或銹蝕、裂紋、電氣部件損壞無法修復時應報廢;噴頭濺水盤嚴重變形、熱敏器件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。 


    5
    水噴霧滅火系統(tǒng)


    5.5.3.1 噴頭有明顯損傷、變形、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、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。 
    5.5.3.2 雨淋閥組組件嚴重變形、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
    6
    細水霧滅火系統(tǒng)


    5.6.3.1 噴頭有明顯損傷、變形、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、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。
    5.6.3.2 瓶組符合 5.9.3.1的相關規(guī)定時應報廢。 
    5.6.3.3 區(qū)域閥組組件嚴重變形、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
    7
    消防炮滅火系統(tǒng)


    5.7.3 消防炮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
    8
    泡沫滅火系統(tǒng)


    5.8.3.1 泡沫比例混合裝置中的膠囊破損時應報廢。 
    5.8.3.2 泡沫比例混合器銹蝕無法修復時,應報廢。 
    5.8.3.3 泡沫噴頭、泡沫槍外觀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或有明顯機械損傷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 
    5.8.3.4 泡沫罐罐體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 
    5.8.3.5 泡沫液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。 


    9
    氣體滅火系統(tǒng)


    5.9.3.1 經(jīng)檢驗,滅火劑或驅(qū)動氣體鋼瓶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: 

    a)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;  

    b)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二十年的鋼質(zhì)焊接氣瓶;

    c)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三十年的鋼質(zhì)無縫氣瓶;

    d)水壓試驗不合格的;

    e)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;

    f)其他經(jīng)檢驗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關規(guī)定的。

    5.9.3.2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、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    5.9.3.3 系統(tǒng)組件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    5.9.3.4 管網(wǎng)和噴頭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。


    10
    干粉滅火系統(tǒng)


    5.10.3.1 經(jīng)檢驗,滅火劑或驅(qū)動氣體鋼瓶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:

    a)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;

    b)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二十年的鋼質(zhì)焊接氣瓶;

    c)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三十年的鋼質(zhì)無縫氣瓶;

    d)水壓試驗不合格的;

    e)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;

    f)經(jīng)檢驗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關規(guī)定的。

    5.10.3.2 系統(tǒng)組件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
    5.10.3.3 管網(wǎng)和噴頭出現(xiàn)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。


    11
    防煙排煙系統(tǒng)


    5.11.3 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;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(xiàn)嚴重銹蝕、機械變形等情況,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。


    12
   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


    5.12.3.1 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,應報廢。
    5.12.3.2 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,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。沒有達到使用年限,但出現(xiàn)表面嚴重變形、銹蝕、漏液等情況時,也應報廢。
    5.12.3.3 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


    13
   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(tǒng)


    5.13.3.1 消防應急廣播系統(tǒng)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的產(chǎn)品應報廢。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
    14
   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(tǒng)


    5.14.3 消防專用電話系統(tǒng)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的產(chǎn)品應報廢。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
    15
    防火分隔設施


    5.15.3.1 防火門監(jiān)控器、門磁開關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;若繼續(xù)使用應每年按GB 29364的相關規(guī)定進行功能試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 
    5.15.3.2 電動閉門器、電磁釋放器使用壽命不超過2萬次,達到使用壽命應報廢;若繼續(xù)使用應每年按GB 29364的相關規(guī)定連接防火門監(jiān)控器進行功能試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 


    16
    消防電梯


    5.16.3 消防電梯迫降按鈕、專用消防對講電話,損壞嚴重且無法維修時,應按報廢處理。


    17
   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(tǒng)


    5.17.3.1 居住建筑內(nèi)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五年商業(yè)和工業(yè)場所內(nèi)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三年,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。 
    5.17.3.2 緊急切斷裝置使用年限為十年,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。 


    18
    電氣火災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


    5.18.3.1 電氣火災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


    19
    消防設備電源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


    5.19.3.1 消防設備電源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;若繼續(xù)使用應每年按GB 28184的相關規(guī)定進行功能試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 


    20
    滅火器


    5.20.3.1 滅火器使用年限滿足以下要求應報廢:
    a)水基型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六年的;
    b)干粉滅火器、潔凈氣體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年的;
    c)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日期滿起十二年的。
    5.20.3.2 滅火器維修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有下列情況時應報廢: 
    a)氣瓶(或筒體)內(nèi)部有銹屑或內(nèi)部表面有腐蝕的凹坑;
    b)氣瓶(或筒體)的聯(lián)接螺紋有損傷;
    c)氣瓶(或筒體)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。
    5.20.3.3 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: 
    a)永久性標識模糊,無法識別;
    b)滅火器氣瓶(或筒體)被火燒過;
    c)氣瓶(或筒體)嚴重變形;
    d)氣瓶(或筒體)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瓶體(或筒體)總面積的三分之一;
    e)氣瓶(或筒體)外表面、聯(lián)接部位、底座有腐蝕的凹坑;
    f)氣瓶(或筒體)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;
    g)由非合法維修機構維修過的滅火器;
    h)法律或法規(guī)明令禁止使用的滅火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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